國旗不僅是國家的象徵,而且牽動著民族感情。然而,常可從電視新聞中看到有人通過焚燒國旗來表達不滿。在美國,焚燒國旗的情況偶爾也會發生,到底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美國國旗的來歷
1777年七月14日國會通過,確定國旗──由十三條紅白相間的橫條以及十三顆藍色襯底的白色五角星(代表建國之初的十三州)組成,後來陸續有更多的州加入聯邦,故已增至五十顆代表五十個州。
保護國旗引起爭議
很多美國人以國旗為榮,並在各種場合和地點展示國旗以表愛國之情。
儘管如此,國旗保護的問題歷來引起爭議。中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John Vile表示,國旗為美國人所珍視,當出現褻瀆情況時就會加以制止;相關訴訟也應運而生。早期訴訟主要包括:能否在國旗上附帶一個別的標誌,能否把國旗作為裝飾穿戴在身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國旗的衣服等。1907年,有人因把國旗貼在啤酒瓶上作為廣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並定罪。這種行為在今天也許司空見慣,但在當時卻是不允許的。
首都華盛頓的一位律師Robert Corn-Revere指出:「法庭把言論自由解釋為各種形式的言論表達,其中也包括“象徵性表達”。聯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首次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以下簡稱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條款,維護人們以揮舞國旗的方式進行抗議的權利。從那時開始,聯邦最高法院就對象徵性言論和行為加以保護。」
保護國旗的聯邦法律
有關國旗保護的法律經歷了一個逐步演變過程。19世紀末期,美國人試圖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國旗不被濫用和褻瀆。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有關法律略見端倪;越戰時期,保護國旗已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但直到1968年,國會才通過聯邦法律禁止褻瀆國旗。但還是有些美國人無視法律,以焚燒國旗來宣洩不滿。20世紀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兩起相關的訴訟上達聯邦最高法院,對禁止焚燒國旗的聯邦法律提出挑戰。
挑戰聯邦法律的兩起訴訟
1984年,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一些反對人士前去舉行抗議活動,其間一位叫約翰遜的人點火焚燒為慶祝共和黨代表大會而懸掛的國旗,因此被判有罪。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推翻對他的定罪,認定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屬於“象徵性言論”,受到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的保護。根據這規定,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焚燒國旗的憲法性得到維護
1989年就約翰遜一案,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數讓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獲勝。但國會在一些利益團體推動下馬上通過《國旗保護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褻瀆國旗。
就在該法律生效的當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國會門前焚燒國旗。1990年,聯邦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出裁決,重申焚燒國旗屬於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範疇之內。
焚燒國旗被看作受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中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John Vile分析上述兩起案的裁決:「多數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允許人們有言論表達自由,包括象徵性言論表達的自由。他們說,這兩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徵性言論,從某些方面看,象徵性言論是引起人們注意的有效方法。但少數法官則反駁,國旗是國家的象徵,第一修正案並沒有說政府不能採取措施維護國旗作為國家統一的象徵。」
Vile指出,雖然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維護焚燒國旗的權利,但沒有鼓勵人們都去焚燒國旗。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只是說,美國家非常珍視言論自由權,以至可以允許那些對政府政策持批評態度的人以焚燒國旗來表達自己的觀點。
首都華盛頓律師Corn-Revere也同意這種分析。他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是說,即使某些象徵性表達例如焚燒國旗,冒犯了很多愛國人士的感情,但依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燒國旗被看作褻瀆愛國人士
【美國兵團】愛國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MartyJustis指出:「我們把焚燒國旗,更恰當的說是褻瀆國旗的做法看為是一個行動或行為──人群中發出的一聲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與人之間正常的通訊方式。我們認為,第一修正案不是用來保護行動自由,而是用來保護言論自由,焚燒國旗絕不能被看作是一種言論表達。」
Justis指出,國旗表達了對那些效忠國家,為國捐軀及作出巨大犧牲的人士的敬意;褻瀆國旗,也就褻瀆了這些人士的尊嚴以及對他們的懷念之情。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律師兼發言人Brian Rooney是位退伍軍人。他指出:「允許焚燒國旗,並把這種行為視為某種受到保護的言論,是【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軍人所不能接受的。我們認為,國旗永遠都不能被褻瀆。它不僅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優良傳統、希望以及夢想來到這片土地上的人們的象徵。」
《美國旗典》規定妥善處理國旗
上面談到聯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連續作出兩項判決,把焚燒國旗作為“象徵性言論”列入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即使是焚燒國旗也有定規。【美國兵團】愛國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Justis說:「《美國旗典》專門談到應如何妥善處理破舊、不能再用的國旗。旗典明確規定,要以尊嚴的方式銷毀不能再使用的國旗;通常情況是由退伍軍人或童子軍代表的愛國組織,在莊嚴肅穆的焚燒儀式上將國旗焚燒。任何褻瀆國旗的行為,例如將國旗扔到地上、踩在腳下或在上面吐口水等都是不允許的。」
美國首都華盛頓律師Corn-Revere指出:「事實上,《美國旗典》規定應如何對國旗表示尊重;而且還規定,如果國旗破舊、污穢或無法修補,妥善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其燒燬;因此,焚燒國旗也被視為一件神聖的事。但是,焚燒國旗究竟是否褻瀆行為,則完全視乎個人的看法以及焚燒者的動機。」
保護國旗修正案
在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維護焚燒國旗的憲法權利後,包括退伍軍人在內的愛國組織和利益團體積極推動國會提出國旗修正案,徹底改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帶來的後果。國會幾次試圖通過國旗修正案,把焚燒來褻瀆國旗的行為定為非法。
中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Vile介紹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內容說:「國旗修正案提案規定,國會有權禁止褻瀆國旗的行為;褻瀆這詞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焚燒國旗,而且也包括踐踏國旗、在國旗上吐唾液等各種輕蔑做法。但人們對如何解釋這修正案有過爭議:一個人是以輕蔑的態度焚燒國旗,還是因國旗無法再使用才將其銷毀,兩者間究竟屬何種情況很難區分。」
通過修正案難度大
在美國,要在憲法上加上一條修正案極為困難。憲法第五條規定,參議院和眾議院各有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才可提出憲法修正案;或有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也可以召集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的批准,才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有意使修憲的過程緩慢和艱難,是因為不希望看到有人隨意地修改,使憲法失去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國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眾議院通過後,一到參議院投票就受到攔阻,因此始終未能得到提出。儘管如此,包括退伍軍人在內的一些愛國組織和利益團體依然沒有放棄修憲的努力。在他們看來,任何有損國旗形象的行動都應通過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摘錄自美國之音中文網)